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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特别行政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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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省特别区
原为中国与俄国合办的中东铁路的附属区域,以哈尔滨为中心,南至长春,东至绥芬河,西抵满洲里,亦即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各3o公里的土地。北洋政府划出这一地区为特别区,系出于司法上的考虑,见于192o年11月公布的《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编制条例》第一条:“东省铁路界内,为诉讼上便利起见,定为东省特别区域。”因之初时仅为一司法区域,还不是行政区域,未设行政长官。1922年12月,中国收回了中东路主权,由于该地中俄杂居,关系复杂,故特地设行政长官主管区内行政、军警、外交、司法等事项。
甘边
宁夏与青海合称甘边,均为蒙古族聚居区。民国初年,分别设置宁夏将军和青海办事长官管理两地。1914年7月,裁宁夏将军,改设甘边宁夏护军使,驻甘肃省宁夏县,管辖阿拉善额鲁特旗和额济纳旧土尔扈特旗;1915年1o月,裁青海办事长官,改设甘边宁海镇守使,驻甘肃省西宁县,管辖青海全境。由于甘边地处边陲,情况复杂,因而宁夏护军使与宁海镇守使的职权均兼管当地军政、民政、司法、外交事务,其官署亦比照都统府组织,较一般护军使署与镇守使署略大。1928年9月17日,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青海、宁县改为省,次年1月,宁夏、青海两省政府亦正式组成,各设委员5—7人,并暂先设民政、财政2厅,以后在需要时酌设教育、建设2厅及省政府组织法所规定各机构。
蒙古
广义的蒙古包括外蒙古、内蒙古、青海蒙古。内蒙古在民国初年不是一个统一的行政概念,它分别设立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、宁夏等特别行政区。青海蒙古习称青海。因之这里所称的蒙古只指外蒙古。蒙古的行政制度与内地各行省不同,采取双轨制,即既有中央派遣官吏主持全境政务,境内又基本上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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